养生保健立法名称探讨,养生保健立法名称探讨怎么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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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北京立法“不得诋毁中医药”,你怎么看?
我们先来看下征北京市制定《中医药意见条例》原文是:
第五十四条: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诋毁、污蔑中医药,寻衅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六条: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***、夸大宣传;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、污蔑中医药。
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,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,以介绍疾病预防、控制、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,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、中药广告。
什么是诋毁、污蔑?什么是中医药?
诋毁:毁谤;污蔑:诋毁别人,抬高自己。多指恶意毁谤、破坏他人的名誉。污蔑:是一个汉语词语,意思是歪曲事实,造谣诽谤,败坏他人的名誉。主要有玷污,使某物不再纯洁的意思,而污蔑主要是用话语栽赃陷害的意思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,中医药,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,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、健康和疾病的认识,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相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?
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***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,普及中医药知识,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。
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***、夸大宣传,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。
建议从国家层面立法取消广场舞,有没有同意的,大家发表意见吧?
到底有什么仇怨?竟然想立法取消?
目前我国参与广场健身的人群已达2亿,未来老龄化,人群基数只会越来越大,“立法取消”的想法很幼稚!
国家针对广场健身的规范和引导,已经出台了很多帮扶政策,在逐步实施的过程中,仍有少数不良现象实属正常,切忌以点带面影响社会大和谐!
广场舞,是一种积极的健身途径,与“加强体育运动,增强人民体质”是一脉相承的。至于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,只要***及其管理者本着“以民为本”一定能找出很多很好的解决办法!立法取消广场舞绝不可取,也是与人民为敌!
谢谢邀请。
不知道题主为何要提出这样的问题?立法取消广场舞?
我想问题主,广场舞有那么大的危害吗?可能有个别地方的个别广场舞队伍,在跳舞时影响了一些居民生活,或者给一些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好的影响,但我听到的、我所看到的绝大多数地方的广场舞队伍并没有影响居民生活,更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,为何要立法取消呢?即使有个别地方的个别广场舞队伍影响了一些居民的生活,我觉得可以沟通、引导,互惠互利,寻找解决的办法,不至于上升到要从立法层面去取消。
个人浅拙。
一些广场舞者,以老卖老,打着老年人健身养生的旗号,干着霸道的事:霸占停车场,抢占各种球场,堵塞人行道,放着震耳欲聋的音乐……那种德行,为人不眦。实际上,无论那种锻练身体的形式,都应鼓励和提倡。但广场舞到今天,已经成一种公害。如果去调研一些数据,会让人气愤之极。我不反对广场舞,但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下去,因广场舞扰民而发生的恶***件,是早晚的事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养生保健立法名称探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养生保健立法名称探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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