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规则,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规则最新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规则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规则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什么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,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,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,不得含有虚***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;并在第七十九条再次强调,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,还应当声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
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什么等作虚***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?
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
“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商品的质量、制作成分、性能、用途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***宣传”。
对广告的经营者、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,代理、设计、制作、发布虚***广告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
保健食品的广告可不可以明示商品品牌?
保健食品的广告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明示商品品牌的,因为保健食品的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不得含有虚***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。
如果保健食品的广告中出现了商品品牌,可能会误导消费者,认为该品牌具有特殊的功效或效果,从而导致消费者过度依赖该品牌,甚至产生盲目消费的行为。
因此,保健食品的广告应当突出产品的通用性、适宜人群和保健功能,而不是突出特定的品牌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规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新规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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